公司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5日发布实施。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和实施的这一《管理办法》,对于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总体上来说,《管理办法》全面总结了国内期货市场十多年来在期货公司管理方面的许多经验和教训,借鉴了国外成熟市场的先进管理理念和办法,并结合国内期货公司的实际,在对期货公司实施监管的指导思想、监管理念、管理体系、管理内容、运作程序等方面都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进,使之能够适应期货市场的新形势,指导期货公司健康、稳定和规范地发展。此外,为达到促进期货公司规范化经营管理和防范风险的目的,《管理办法》在内容上还进行了诸多的创新,其中在第三章“公司治理”中,首次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首席风险官就是一个重要的举措,引起了业内外人士的普遍关注。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期货公司专设首席风险官对于现阶段推进期货公司治理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实施和不断提高规范化经营管理水平是包括期货公司在内的所有金融企业真正成为现代一流金融企业并有效发挥功能的一个基本要求。目前,期货市场正面临着积极稳妥发展的新局面、新机遇、新挑战,包括金融衍生工具在内的大量新的期货品种会陆续推出,与之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也会不断制定和实施,期货公司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规范化经营管理水平,才能适应期货市场新的形势。专设首席风险官的这一创新举措,无疑能促使期货公司更加重视和抓好规范化经营管理工作,为其真正成为现代一流的金融企业奠定牢固的基础。其次,期货市场的高风险特点,促使期货公司必须把防范和控制风险作为经营管理的第一要务落实在公司经营理念、治理结构、交易结算运行和内部管理等各方面,而专设首席风险官正是将期货公司防范风险作为第一要务的经营管理理念在岗位设置和责任落实方面的具体体现,突出了期货公司防范和管理风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利于促进期货公司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管理办法》在规定期货公司应专设首席风险官的同时,也明确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其一,监督、检查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期货公司经营管理涉及到公司的方方面面,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