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
上诉人大连美美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美嘉公司)因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4行初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美美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丹、委托代理人白奇光,被上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副局长单世争,委托代理人林晓燕、许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美美嘉公司,住所地为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872-1号,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大米分装、食用植物油分装、初级农产品加工、水产品加工、预包装食品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一般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为2015年3月18日,营业期限自2015年3月18日至2065年3月17日。其于2015年2月15日取得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证书编号为QS8,产品类别为大米(分装),食品单元名称为大米(分装),食品品种及产品执行标准为大米(GB1354-2009),有效期至2018年2月14日。其于2015年2月15日取得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证书编号为QS1,产品类别为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分装)、全精炼(分装)〕,食品单元名称为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分装)、全精炼(分装)〕,食品品种及产品执行标准为大豆油(GB1535-2003),有效期至2018年2月14日。
2015年10月28日,被告接到大连市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的投诉举报案件转办单,举报人反映其在桃源街店、壹品星海店和万达广场店购买了标示生产商为原告美美嘉公司(厂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872-1号)的精选黄小米、精选高粱米、精选黑米、精选薏仁米、精选白莲、精选花生、精选黄豆等20余种生产许可证号为:QS8的杂粮产品,该许可证只允许生产分装大米,不允许生产分装其他杂粮产品,原告美美嘉公司涉嫌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分装其他杂粮产品。
2015年11月2日,被告立案受理。2015年11月3日,被告对原告美美嘉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时现场未生产且未发现生产的成品杂粮及原料。同日,被告对桃源街店进行现场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