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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和旅游部发布新规 在线旅业可获财税金融支持

       2021-07-26 550
    核心提示:  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印发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提出,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等方面支持在线旅业发展。  《规定》还提出,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在线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目的地推广、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大数据应用、景区门票

      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印发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提出,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等方面支持在线旅业发展。

      《规定》还提出,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在线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目的地推广、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大数据应用、景区门票预约和流量控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文化和旅游政策法规中心副主任王天星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疫情发生之后,旅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为帮助大量中小旅游企业复工复业,相关龙头企业已经为其平台上的中小旅游企业提供了很多支持。如果接下来没有国家在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只靠这些龙头企业自己的力量将难以为继。

      同程研究院首席研究员程超功也对记者表示:“作为旅游数字新基建的重要参与者,我们非常需要国家政策支持。这些政策不但为我们的科技创新提供了政策保证,还有助于充分发挥同程艺龙等OTA发挥旅游大数据应用、景区门票预约和流量控制等方面的核心带动作用,从而带动整个旅游产业的数字化转型。”

      在为在线旅游经营者送来政策红利的同时,《规定》也对全行业提出严格的要求。

      《规定》提出,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进行评价,对旅游者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社会公开。

      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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