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其他企业是指上述第三条至第九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第三条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 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 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 实的事项、理由以 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 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 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 文件、材料退回申 请人。
属于5日内 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