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市焦化企业转型升级,降低污染排放,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的《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下文简称《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焦化行业生产运行情况,确定了我市焦化企业分年度改造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辖区内焦化企业按时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快推进。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是推动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我省“十四五”
转型出雏形、蹚出新路的必然之举。各相关县区务必要高度重视,督促辖区内焦化企业认真落实超低排放改造主体责任,认真对照《实施方案》一一排查,找清问题差距,根据问题差距确定改造方案,按照改造时限,自我加压,倒排工期,加快改造工程进展,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程。
二、源头管控,分类推进。加快推进“上大关小”焦炉主体建设,加速淘汰退出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已备案“上大关小”新项目一旦投产,被整合替代的老项目立即关停。主城区周边的5座5.5米及以上焦炉应全部在2021年10月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沁县华安焦化、沁新焦化、明源焦化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改造;2022年和2023年淘汰的五阳弘峰、华太焦化和恒祥焦化要参照超低排放改造标准和要求,加大环保投入,持续降低污染排放;新建设的焦炉要按照超低排放设计,落实三同时要求,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方可投产运行。
三、加强督查,帮扶推进。各相关县区要加大入企帮扶督查指导力度,及时宣传 解读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要求,掌握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进展以及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发现改造进展较慢、难以按时完成的企业要加大推进力度,督促企业倒排工期,确保按时完成改造任务;对于本级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协调解决,助推企业改造进展。
四、政策支持,引导推进。各相关县区要积极推进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申报入中央、省级大气资金项目储备库,近期中央、省级大气资金将对焦化超低排放改造项目予以优先支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对高标准或提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焦化企业,可以实施自主减排,免除或减少错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