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奖金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支付,归成果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个人获得的省教学成果奖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省教学成果奖奖金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
省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者个人人事档案,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晋升、增薪的重要依据。
《办法》明确,教学成果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代表教育教学改革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的重要成果,能够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和示范作用。
省内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持有省内首创、经过2年以上教学实践检验、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并有一定影响的教学成果,均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相应的省教学成果奖。
申报基础教育类和职业教育类(中等职业教育部分)省教学成果奖,由持有单位或持有个人所在单位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有关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有关教育管理机构择优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申报职业教育类(高等职业教育部分)和高等教育类省教学成果奖,由持有单位或持有个人所在单位择优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办法》还明确,省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省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的权属问题如有异议,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裁定。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经核准事实后,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