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晚,消费税政策调整出台。从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同时,自11月29日起成品油消费税上调,自12月1日起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
根据财税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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