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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案裁判方法 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执行要点

       2021-07-26 580
    核心提示:  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质,进一步促进类案价值取向和适法统一,实现司法公正,上海一中院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通过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形成类案裁判的标准和方法。  本期刊发《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执

      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质,进一步促进类案价值取向和适法统一,实现司法公正,上海一中院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通过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形成类案裁判的标准和方法。

      本期刊发《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执行要点》,推荐阅读时间20分钟。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执行案件中较为常见的处置财产。在处置过程中,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涉案股权价值难确定、评估费用较高等导致股权变现困难。为有效提高执行规范化水平和执行效率,体现“应执必执”的价值取向,实现处置财产价值最大化,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此类执行案件的办理思路和要点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

      A公司与B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法院拟对被执行人B公司所持有的C公司90.96%的股权进行拍卖。评估过程中,目标公司C公司以材料遗失等理由拒绝提供评估必需材料,在法院要求其限期提交并警示相关法律后果后仍不予配合。法院遂依法作出对C公司罚款3万元、C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C公司立即履行协助义务。最终C公司在接受处罚后,根据法院要求按时提交了评估所需材料。

      某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中,被告人张某持有D公司100%的股权。因全部资产被依法裁定追缴,D公司严重资不抵债、负债经营,其股权最终评估价值为负170亿元。后该刑事案件被害人申请拍卖上述股权并同意垫付相关费用,法院决定在估算委托评估价、拍卖辅助费用、执行费用等执行必要成本总额的基础上,以高于执行必要成本的60万元价格作为拍卖保留价启动司法网络拍卖,最终拍卖顺利成交。

      E公司与F公司仲裁执行案中,被执行人F公司所持有的G公司40.23%的股权,是其名下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E公司申请对该股权进行拍卖。法院依法告知申请人E公司需事先垫付股权评估所产生的费用,并根据评估内容初步估算垫付费用为10万元。若后续股权拍卖成功,则该笔费用从拍卖所得款中受偿;若拍卖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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