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班卡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李建与被上诉人广州和怡机电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广州宝芬花边实业有限公司、李德星、王玉仙、武小丽、周路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终6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378元,由上诉人广州班卡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李建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诉人广州班卡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李建与被上诉人广州和怡机电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广州宝芬花边实业有限公司、李德星、王玉仙、武小丽、周路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终6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378元,由上诉人广州班卡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李建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